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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有关要求,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明确业主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业主是安全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村沼气设施业主做好安全处置工作,坚持业主自愿、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三)科学分类处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要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对闲置废弃的农村沼气设施,分类施策。可盘活再利用的积极盘活;符合报废条件的,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二、处置方式
(一)合理盘活现有沼气资产。充分挖掘闲置农村沼气设施在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潜力,积极探索转变功能、盘活资产的有效模式。对于改造为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储肥池等的农村沼气设施,不再纳入管理统计范畴。
(二)安全处置报废沼气设施。以人身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为目标,对应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做好拆除、填埋等安全性处置工作。
三、报废条件
(一)正常报废。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三)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功能性报废。由于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
(五)其他报废。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落实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好各类农村沼气设施。
(二)制定处置办法。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处置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三)建立处置台账。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尽快完成农村沼气设施摸底调查,建立台账。
(四)规范安全处置。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沼气设施相关标准、办法,指导农村沼气设施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徐文灏